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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是否可以充当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合同律师  
    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国家机关存在和运行的宗旨在于执行国家职能,无权以其管理的国家财产为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承担代偿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而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同时,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都是国家财政划拨的,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日常开支。如果允许国家机关可以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机关就要承担责任,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来清偿债务,这样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公务的进行。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