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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解除商铺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合同律师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购买天河北路719号的广州弈方多媒体文化广场xx铺的买卖合同,签定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商铺款。合同约定,2005年5月1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但实际上到2007年,广州弈方多媒体文化广场都属于无法经营的状态。
  鉴于上述原因,原告于2007年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并于2007年7月11日签定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07年8月31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商铺款和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142,952元。但是被告在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并没有如期履行退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退回房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因自身财务状况目前无法支付该款项,同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返还购房款及承担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42,952元,并按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对被告的实际履约能力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判决今后的顺利执行,应尽可能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