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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审判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4日 贵阳合同律师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开放而逐步产生、并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而日益增多的一种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尚未对竞业禁止问题专门立法进行规制,只是在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诸如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合理、效力如何等,在认定上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执法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对竞业禁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看法建议,以期对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一、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一)诉讼管辖与立案受理

  1.级别管辖问题。竞业禁止纠纷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诉讼类型,涉及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法院。竞业禁止纠纷的管辖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一样,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地域管辖是依据竞业禁止纠纷的性质,即合同之诉抑或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竞业禁止民事与刑事纠纷在级别管辖上存在着不协调和不统一的问题,即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刑事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已普遍提高审级,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管辖在级别上的不同规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竞业禁止刑事案件交由中级法院管辖,这即可以使竞业禁止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更好地审理,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原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竞业禁止刑事案件,并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似,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级,以协调管辖竞业禁止纠纷刑事、民事案件的法院级别。

  2.立案标准问题。立案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诉因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案件归口到对应审判庭审理。竞业禁止纠纷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即使同为民事案件,也可能归口不同的审判庭审理。进而言之,这也可能导致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对同样的案件会出现判决结果相冲突的情况。

  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当事人有的将其作为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有的是直接依据竞业禁止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到法院起诉。前者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后者由法院受理。但不同的选择,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和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不同的,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便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起诉,有的纠纷作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由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的纠纷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一般均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向当事人释明侵权和违约择一诉讼的问题。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定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有的作为《公司法》调整的民商事纠纷审理,有的直接归口知识产权庭审理。较常见的做法是不论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立案庭都把它送交知识产权庭审理。 [1]

  对于不同性质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立案庭应严格把关,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为界限,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纠纷则统归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纠纷则由其他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采取竞业禁止纠纷专业特性优于程序特性的做法,打破这类案件条、块管辖分工,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各类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二)确立第三人诉讼地位

  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又自行开办了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个新用人单位或新开办的企业就是竞业禁止纠纷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分。

  1.恶意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劳动者违反不竞业义务,仍获取、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实践中,原告向法院起诉违反不竞业义务的劳动者,往往也一并起诉了该劳动者自行开办的竞业企业。有的判决将竞业企业列为被告,有的判决认为案件是合同纠纷,而违反竞业义务的当事人开办的竞业企业并不是涉案的当事人,原告对该竞业企业的指控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在案件中不予审理。 [2]

  对于恶意第三人,如果受损害一方行使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可以根据违约诉讼判决结果与竞业企业有无利益关系,将竞业企业列为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受损害一方行为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请求权,则应将竞业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新开办的竞业企业不是涉案当事人,遂对该竞业企业不作处理是不正确的。从合同相对性理论上分析,该竞业企业固然不是竞业禁止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并非没有特例。上述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竞业企业是违反竞业义务的当事人自行开办的,从主观上看,竞业企业显然是明知违反竞业义务当事人与权利人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也明知违反竞业义务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从客观上看,竞业企业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法院不对该竞业企业的行为进行审理,或另案解决,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导致诉讼成本扩大。

  2.善意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不竞业义务,而获取、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善意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仍根据原告提起的是违约还是侵权之诉分列,参照上文恶意第三人的地位。但在认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时,应认定该善意第三人因无过错不承担竞业禁止责任,即使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第三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也不能约束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