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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日 贵阳合同律师  

  2002年2月22日原告陆××(乙方)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东方明珠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乙方自愿认购东方明珠花园××号房,建筑面积139.98平方米。乙方所认购上述房屋总价为606337元,乙方于签订本认购书时交付定金20000元,乙方于签订本认购书15日内即2002年3月9日前支付房款400337元,蓁房款206000元乙方申请银行按揭付清。乙方定购的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是××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号。乙方须于2002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认购书原件到甲方售楼部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如甲方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房款及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认购书,不再退还乙方定金,并将上述乙方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2月23日交付20000元定金给被告,但原告未按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年2月1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该认购书对购房定金的退还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及支付定金后,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交付房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退还向被告支付的20000元定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认购书》的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如果看中了某套房,而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卖买合同》,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调整双方的关系。如果购房者对该楼盘还不太了解,还拿不定主意,但又看中了某套房,又担心该套房被人买走,购房者往往会采取签订《认购书》的形式确定所选的房,以交付定金方式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此时,《认购书》实际是定金合同,购房者所交的定金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了担保以后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定金交付后,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的难点在于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到底是在哪方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认购书》上所确定的房号、面积、房型、价格等主要条款应是不变的,哪一方改变原来的约定以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该方为违约方,由该方承担不能签约的责任;除《认购书》确认的条款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双方都不能证实是因对方原因不能签约的,那么只能按《认购书》的约定处理。本案《认购书》约定“乙方必须在2002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认购书到甲方售楼部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该约定,只好承担无法签约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