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终止
合同诉讼
合同常识
合同违约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义务
法律文集
合同新闻
合同终止
合同诉讼
合同常识
合同违约
合同保全
合同担保
合同范本
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文章详细
合同通知义务条款约定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5日
贵阳合同律师
任何一方如变更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速递的信件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并用速递公司递交的信件予以确认。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7)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通知,发出后一(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部门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贵阳合同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贵阳知名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贵州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