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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龙井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日 贵阳合同律师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龙井市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刘树龙与智新镇政府承包地纠纷

  1、案由:申请人刘树龙称1985年4月与龙南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树龙承包本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树龙承包土地后,便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心种植。承包的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树龙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2005年3月智新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树龙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本村村民种植水稻。刘树龙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

  2、经合议庭评议后,龙井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刘树龙与智新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从裁决书下达之日起责令智新镇政府撤回通知,刘树龙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智新镇政府在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树龙正常履行合同期间,用强制手段收回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是行政机关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的违法行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案例分析

  此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镇政府有关领导没有真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过多地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处理问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首先,申诉方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诉方在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强行下达行政命令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其行为违法。其次,被诉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用强制手段收回承包地进行调整,其行为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树龙与龙南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镇政府是否有权对刘树龙承包地做出处理。

  针对焦点问题,经仲裁调查现查明:

  (1)刘树龙与龙南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仲裁调查,刘树龙在1985年4月与龙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5公顷,当时这是村里没人耕种的荒地,刘树龙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将这块土地用来种植果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本案龙南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发包给刘树龙,符合当时中央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仲裁庭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2)关于镇政府是否有权对刘树龙承包的土地作出处理问题

  根据仲裁调查,镇政府为了在全镇范围内扩大耕地面积,将刘树龙承包的果园也列为耕地,责令刘树龙停止种植,将其土地交给其他村民种植水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镇政府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和调整,也没有授予其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证权利。因此,仲裁庭认定被诉方没有权利对刘树龙承包的土地做出处理。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有个别乡镇一级的领导干部缺乏法律常识,法律观念淡薄,在处理实质问题上存在着行政干预的违法行为,在思想观念中还保持着老一套的做法,这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才能保护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智新镇智新村村民许金山与潘春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案由:申请人许金山述,1992年12月其全家搬到智新村落户,因当时自己没有耕地就租种了本村0.5公顷土地,到了1995年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承包了该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三十年的承包合同。2004年初潘春虎以该地是自己的为由向村委会要求耕种土地,2004年4月村委会在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时,由于经办人的过错将该土地同时发放了两个经营权证书,潘春虎拿到经营权证书后强行耕种土地,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潘春虎返还0.5公顷土地,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有关部门撤消潘春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求对方承担仲裁费用。

  2、经合议庭评议后,龙井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许金山与智新镇智新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从裁决书下达之日起潘春虎将许金山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内面积0.5公顷土地予以归还,由许金山继续经营耕种。

  (2)潘春虎强行耕种他人承包地,已构成侵权行为,潘春虎应将耕地返还给许金山,赔偿许金山的经济损失,并将土地经营权证书退还村委会由有关部门予以撤消。

  3、案例分析

  此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发证单位错误地将一块土地发放两个经营权证书所造成的。首先,被诉方在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强行耕种他人承包地已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双方在争议的过程中被诉方明知道经营权证书发放错误,而且村委会又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将他人耕种的土地再次耕种,再一次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潘春虎是否侵犯了许金山的合法权益。

  针对焦点问题,经仲裁调查现查明:

  (1)许金山所签订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根据仲裁调查,许金山于1995年与智新镇智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30年的合同,面积为0.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黄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规定,仲裁庭认定许金山签订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2)关于许金山、潘春虎,谁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