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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之一事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1日 贵阳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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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长春一汽四环制品有限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又将工程钢结构部分承包给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给辽宁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360万元。转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工业公司给付预付款10万元,后辽宁重型公司依照约定加工结构件,并如期安装完工,期间依照工程进度付款的约定,有四环建筑公司直接向辽宁重型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工程完工后三方发生纠纷并未就该工程验收并决算,辽宁重型多次索要工程款均遭拒。无奈辽宁重型于2002年以建设工业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长春中院,庭审过程中建设工业公司提出未经决算故无法确定工程造价,辽宁重型则以合同对工程总价款约定清楚为由未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后长春中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辽宁重型诉讼请求,辽宁重型未上诉。
  2003年辽宁重型重新委托律师向长春中院再次起诉,长春中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与受理。
  2008年辽宁重型抱着一丝希望找到肖志强企业法务办公室,经办公室对此案长达一周的系统细致分析,终于柳暗花明。2008年6月,办公室主任律师肖志强正式接受辽宁重型的委托,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第一被告为工程发包人一汽四环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总承包人地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建设工业有限公司诉至长春经开法院(此时中法受案标准提升至500万以上),要求三被告一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工程验收决算,二按照决算给付工程款。经开法院立案后,代理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庭审中三被告同时提出一事不再理,依法应予驳回。原告代理人提出,本案非彼案,一彼案为工程欠款纠纷本案为工程合同纠纷,二彼案被告为建设工业公司,本案被告有三被告,工业公司仅为第三被告。故两案无论是主体还是内容及诉讼请求都是不同。故非一事,法院依法理应审理并保护原告合法权利。后在法院主持下四方达成条件,确定有建设工业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本案历时8年,一波三折,经历了山穷水复,结果柳暗花明。为企业挽回了数百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