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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贵阳合同律师  
  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
  在法律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以后,人们关注的已经不再是可得利益该不该赔的问题,而是怎么赔、赔多少,即怎样以科学合理的办法确定赔偿的确切范围。
  有观点认为,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无法(至少很难)确定。因为可得利益赔偿的一般标准是:通过赔偿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合同被适当履行”是一种假设,而在事实上合同已经因一方的违约行为不可能达到完全履行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一种未来的、期待中的利益进行估算,很难达到准确、严密,甚至公正;而且可得利益损失有时是多个原因引起的,要准确区分各个原因在违约损害中所起作用的比例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只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⑦。自由裁量就说明没有确定的数额,具有较大的伸缩性。而这种伸缩性很可能导致受损方权利的任意扩大,助长其提出非份的赔偿要求。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并不是无法估量的,它虽不像积极利益的损失那样确定、具体,但因为法律已经给出一个基本的赔偿标准,那么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便成为可能。
  通过《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标准是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已被完全适当履行的状态,那么在合同被适当履行时受损方所能获得的利益便是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则要确定因为违约而迫使非违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非违约方所遭受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因其确定性不难计算,那么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也便呼之欲出。
  当然,如果仅是如此推算,可得利益的损失仍显得如同雾中看花。我们知道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利益,因此包括可得利益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下面我们就从对《合同法》第113条的但书的理解适用以及可得利益赔偿的其他限制规则加以分析,相信结果便会明朗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