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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在哪些情况下解除?

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贵阳合同律师  
    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以建住房[2000]108号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一、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二、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