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因赌博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院按过失相抵原则,判决被告杨关明、郭伟各自赔偿原告刘光海18976.43元,被告胡德志赔偿12650.95元。
2003年2月27日下午1时许,刘与杨、郭等人饮酒后前往工地的途中,相互吹嘘自己的“武功”,刘就提出表演“真功夫”,即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杨、郭均表示不信,刘即提出拿20元打赌,被告胡德志就叫双方拿钱由其当中间人,后刘成功赢得杨、郭的20元钱。此时,刘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并还由胡当中间人再拿10元打赌,后叼起又加了沙石的塑料桶走出约10米摔倒,杨、郭赢得10元钱。次日,刘因伤住院,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刘与三被告都应当预见用嘴叼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都有过错?煹?刘因过于自信而主动要表演并打赌,后又提出增加距离和重量,造成其伤残,刘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三被告对刘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杨、郭先后两次出钱赌输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而胡在该案中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且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从过失程度进行评断,刘光海的过失大于被告方,按过失相抵原则,其责任应大于被告方。从三被告内部责任来看,根据过失和原因进行综合比较,被告杨、郭的责任应大于胡。故法院对三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刘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