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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5日 贵阳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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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性质的认定
定金的性质有多种,但在实践中,最基本的有两类:一是解约定金;二是违约定金。
所谓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愿意加倍返还定金也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定金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
所谓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是实际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些规定显然是对违约定金的规定,可见违约定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定金的类型,则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